关于下达全市2007学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7-29 10:04:25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07〕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规模、条件和财政拨款情况,下达统招公费生计划,确定招生人数。为鼓励优秀高中学校扩大招生,经批准在规摸外挖潜扩班招生的,扩招部分全部为择校生,择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以学校为计量单位)的30%。 二、学杂费标准 1、统招生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省重点(包括省规范化学校)800元,其他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00元。 2、择校生,由学校根据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培养费标准,但三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并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择校生按规定交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严禁以重点校、实验班、兴趣班、重点班等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3、外地(德州市境外)来德州就读学生,除缴纳学杂费外,由学校根据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培养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三、为了确保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接受高中教育,避免和解决成绩比较好的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困难的部分高中生,实行收费减免缓政策(详见附件)。 四、以上收费标准属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对家庭困难的部分高中生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事施办法
德州市物价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高中 收费 通知 抄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市政府有关领导。 抄送:市直各有关部门 德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关于对家庭困难的部分高中生收费 实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接受高中教育,避免和解决成绩比较好的学生因家庭困难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优惠的范围
信息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