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9-7-30 15:02:31
鲁教基字〔2007〕26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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