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百件实事 >> 初中教育 >>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9-7-30 15:00:34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信息来源: